Q:
一、超市、賣場檢修申報問題?
二、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與消防法申報問題?
A:如下
(100年最新修正之消防法規)部分截錄
一、消防法第六條
本法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,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;場所之分類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標準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(註1)。
消防機關得依前項所定各類場所之危險程度,分類列管檢查及複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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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1:該法條為->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(目前為101年度版本),其中第12條規定並未標明賣場、超市面積多大才需要檢修申報。
二、消防法第九條
依第六條第一項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,其管理權人應委託第八條所規定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,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(註2),其檢修結果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;消防機關得視需要派員複查。但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,其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專業機構辦理。
註2:應檢修申報場所為第一條第一項應設消防設備之場所,故依消防法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解釋,原則上賣場或超市無面積大小均應該申報。
三、說明(舉例)
(一)部分賣場面積太小(如未達30坪),依設置標準只需設置滅火器、出口燈、照明燈之三件式場所),若要求其申報,成本比例不符(申報至少千元起跳),故各縣市消防局因人力考量及政策性考量,會有部分政策修正。
以新北市來說,消防局目前要求各地方安檢隊,盡力列管及檢查,故並未規定面積大小。
(二)關於主任提及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(如附件一.P2頁),請注意紅色字體,該法規是規定建築法而非消防法的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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